第二款是關于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以及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的規定。所謂交通設施,是指為了保障交通的安全、暢通,維護交通秩序而設置的包括交通信號在內的交通設備,如路燈、信號燈、隔離墩、護欄、安全島、反光鏡、崗臺和崗樓等。交通設施是道路通安全管理不可缺少的設施。為丁發揮其引導和指揮道路交通的作用,必須使道路通行人員看得見、看得清。所謂安全視距,是指車輛駕駛員在行車中能看到前方一定距離的路面,以發現路上的障礙物或迎面來車時,能在一定的車速下及時制動或避讓,從而避免發生事故的最短距離。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必須與交通設施保持有一定的距離,不得妨礙安全視距,更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影響道路交通。此外,道路環境對于道路交通也會產生重大影響。譬如道路兩側令人眼花繚亂的廣告會吸引機動車駕駛員的注意力,不利于司機安全駕駛;設在交通標志附近的廣告牌、霓虹燈等,會影響司機辨認信號;道路轉彎處的各類雜物,會使司機視距縮短,等等。這些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環境,也是必須消除的。因此,不但硬環境上不能存在妨礙安全視距,影響交通的因素,軟環境上也不得存在影響交通的因素。為了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正常發揮道路交通設施引導交通的作用,本條專門對保障交通設施正常使用作出了規定。